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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体育教研部群体工作量核算及认定办法(体育部发〔2022〕1号)

发布时间:2024-10-14   字体大小T|T

兰州大学体育教研部群体工作量核算及认定办法

体育部发〔20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我校体育竞赛、群体活动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确保学校群体竞赛工作的稳定和各项赛事顺利进行,同时使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更符合体育教研部教学工作的实际,根据《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教体艺〔2014〕4号),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兰州大学一流本科教育建设方案》,《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体育教育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体育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意义

    第二条  体育竞赛、群体活动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育人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学校体育教学成果的展示和检阅。体育竞赛、群体活动有利于推动青年学生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对各类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科学核定群体工作量,引导老师积极开展工作,是保证我校体育竞赛、群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的前提,有利于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及工作内容

    第三条  组织管理

群体工作将依照每学期、学年的课外群体计划进行,在体育教研部的领导下,由体育教研部竞赛和群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群体中心)负责业务安排,由各项目赛事主管组织完成,由体育教研部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

    第四条  工作内容

    群体工作包括由体育教研部统一安排的以下内容:

    (一)组织开展的校内学生、教职工体育竞赛工作;

    (二)协助团委、学生会开展的体育竞赛工作,针对学生体育协会开展的辅导工作;

    (三)协助校工会开展的体育赛事及体育辅导相关工作;

    (四)协助学校各职能部门开展的体育竞赛及相关辅导工作;

    (五)参加并完成的各学院群体竞赛活动的组织与辅导工作;

    (六)大学生体育竞赛、社会体育工作的裁判和服务工作;

    (七)聘任为校体育社团指导教师所承担的工作;

    (八)聘任为校本科生训练队教练员所承担的工作;

    (九)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

    (十)参加校内外表演、社会服务、大众体育指导所承担的工作;(十一)临时安排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

第四章 组织保障及工作要求

    第五条  加强对群体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群体工作纳入学校年度体育工作规划,定期召开体育工作委员会会议,不断完善全年群体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形成学校统筹协调、部门学院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体育工作机制。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群体工作由体育教研部主管群体工作的领导统一安排,部群体中心主管负责协助赛事主管进行比赛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保管由赛事主管上交的完赛登记和执裁教师群体工作量统计表,学期末上交部办公室,核定工作量,进行公示确认。

    (二)群体工作开展前先发布聘任通知,教师根据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执裁水平自主报名,体育教研部进行考核,按照实际情况,选贤任能,任命赛事主管。赛事主管按照体育教研部制定的“赛事主管工作职责”,“赛事主管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三)赛事主管在比赛期间,对教师要进行严格考勤考核,管理监督,比赛结束后要完成工作量上报等工作。

    (四)学期末根据教师在各项群体工作的表现,结合赛事主管和各单位意见反馈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群体工作完成的教师,给予工作量认定,并由主管领导进行考核与审批。

 

第五章 工作量核定

    第七条  工作量核定

    (一)校内大型比赛工作量核定

    兰州大学运动会(学生运动会、新生运动会、研究生运动会、教职工运动会)。工作包括:赛前工作(赛事策划、规程制定、技术会议、裁判招募、学生裁判培训、秩序册编排等),赛中工作(裁判员调配与安排、值场等),赛后工作(资料整理、器材场地归位等)。

    1、运动会开幕式相关工作,按照实际工作量进行统计:开幕式表演队、彩旗方队指导一次计1学时;彩排(半天)、联排(周末半天)、榆中校区一次计

    4学时,城关校区一次计2学时;总导演圆满完成整体工作后,再加计20学时。

    2、运动会竞赛规程、报名表、秩序册编排工作,新生运动会计6学时、研究生运动会计12学时、学生运动会计24学时、教职工运动会计12学时、教职工暨研究生运动会计24学时;单项赛事裁判长计5学时。

    (二)校内单项比赛工作量核定

    1、竞赛规程、报名表、秩序册编排工作,计5学时。

    2、赛事主管,按照实际工作量进行统计。学生裁判招募,赛前培训2—3次,计5学时。

    3、学院运动会、各职能部门举办的体育赛事,根据主办单位发放裁判费的总额,按照实际工作所产生的工作量,由体育教研部补齐工作量不足部分,此项工作由赛事主管上报,予以认定。

    4、校团委主办,体育教研部协办的本科生、研究生各项赛事,根据发放裁判费的总额,按照实际工作所产生的工作量,由体育教研部补齐工作量不足部分,此项工作由赛事主管上报,予以认定。

    5、体质健康测试工作,前期准备计10学时,后期数据上传计10学时。

    (三)本科生代表队训练工作量核定

    1、经批准成立的本科生代表队,长年开展训练。当年没有比赛任务的队伍,每周教练组织训练2次;当年有比赛任务的队伍每周训练3次,赛前集训期间每周训练3—5次,每次计1学时。主教练以实际发生次数认定工作量,上报部群体中心。

    2、全省大运会、全国大学生体育赛事,召开前一年每周训练3次,赛前一月每周训练5次,每次训练计1学时。组织集训须经部里批准,主教练认定工作量上报部群体中心。

    3、本科生代表队获奖工作量认定

    (1)全国大学生锦标赛、全省大运会比赛获得单项比赛团体总分第一、二、三名,或集体项目第一、二、三名,第一名计40学时,第二名计30学时,第三名计20学时。

    (2)全省单项比赛获得单项比赛团体总分第一、二、三名,或集体项目第一、二、三名,第一名计30学时,第二名计20学时,第三名计10学时。

    (3)以上赛事既获得单项前三名,又获得团体总分前三名的,以最高项核算,不叠加计算。

    (五)担任校内比赛裁判工作量核定

    1、运动会、游泳比赛一天计8学时,按照实际天数进行合计。

    2、十一人制足球比赛一场计2学时,五人制足球比赛一场计1学时。

    3、篮球、排球、气排球比赛一场计1学时。

    4、羽毛球、乒乓球、网球一场计1学时。

    5、拔河一个赛次计2学时。

    6、啦啦操等比赛,一个赛次计4学时。

    7、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一次计1学时,半天计3学时,一天计6学时。

    8、12.9长跑活动半天计3学时。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体育教研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