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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体育教研部教育教学风险防控办法(试行)(体育部发〔2021〕5号)

发布时间:2024-10-14   字体大小T|T

兰州大学体育教研部教育教学风险防控办法(试行)

体育部发〔202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兰州大学体育教育教学风险,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教体艺[20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大学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指由体育教研部组织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训练、体育比赛。

    第三条  体育教研部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不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教育教学风险。

    第四条  体育教研部,积极推动建立健全体育教育教学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避免体育教育教学伤害事故发生。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兰州大学体育教研部将风险防控作为体育教育教学管理和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体育教研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体育器材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安装要求,由供应商负责完成安装,安装完成后体育教研部应当进行签收。

    第七条  对经新生入学体检确定不适合参与体育课的学生,体育教研部按照规定为学生开设《体育保健课》,减少、免除其体育活动。

第三章 常规要求

    第八条  体育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任课教师对学生课堂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负主要责任。上课前应充分说明课程的基本身体素质要求,对不适合参与剧烈运动的学生,必须要求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

    第九条  开展校运会、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全校性体育活动时,体育教研部负责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协调保卫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协调校医院负责设置现场急救点,安排医务人员与救护车值班;协调学生管理部门及各学院负责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校  内体育比赛运动员,需在校医院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可参加比赛。外出比赛,教练员、领队对代表队学生人身安全和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负主要责任。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普通生代表队外出参加比赛,必须购买专项体育运动保险。我校代表团参赛的综合性赛事,应协调校医院派医务人员随团。

    第十一条  赛事主管是校内单项体育比赛的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体育比赛中,学生应服从组织人员安排,服从裁判,服从规则,文明竞赛,量力而行,充分发扬体育道德风尚,积极争取最佳成绩。

    第十二条  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防控按照《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符合安全要求和规范的体育运动场地、器材上进行体育锻炼活动。学生自发体育运动时应按照相关动作要领操作,不做危险动作,确保自身安全,安全稳妥参加锻炼。

    第十四条  为保护学生身体健康,防止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当出现日最低温低于-15°的严寒天气、日最高温度超过35°的高温天气、污染指数达到300的严重污染天气时,体育课停课,各类体育赛事向后延期举办。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体育教育教学中发生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实施或组织救助。情形严重的体育伤害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况报告按《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大学体育教研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