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部发〔2022〕4号
为贯彻落实《兰州大学青年教师教学水平提升计划(试行)》(校教字〔2012〕74号),提高兰州大学体育课程教学质量,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据《兰州大学本科教学助教工作实施意见》(校教〔2016〕4号)与《兰州大学本科教学指导教师工作实施意见》(校教〔2016〕5号)相关规定,结合体育教研部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青年教师尽快适应我校体育教学工作要求,胜任体育教师岗位职责,不断提升教学水平,体育教研部为每位新入职的青年教师配备1名指导教师,期限为2年。
第二条 指导教师应带头做到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树立良好师德师风,自觉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第三条 指导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师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学效果好、10年以上教龄,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第四条 指导教师在教学过程各个环节对青年教师进行业务指导,提升其教学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体育教研部依据青年教师入职情况,发布指导教师需求通知,符合条件的教师提出申请。
第六条 主管教学工作负责人根据青年教师从事的运动项目,选择相同项目或相近项目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候选人。
第七条 指导教师最终人选征求体育教研部学术委员会意见后,最终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决定。
第八条 指导教师应深入了解青年教师的教学实际需求和困惑,关心青年教师思想状况,培养青年教师严谨的教学态度和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执教精神。
第九条 指导教师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案和指导计划,从听课、备课、编写教案、试讲等教学环节,对青年教师进行具体指导。
第十条 指导教师需认真填写《兰州大学指导青年教师教学情况登记表》,记录培养过程。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入职后第一个月内以助教身份跟随指导教师上课。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跟随指导教师上课满一个月,指导教师认为其具备独立上课条件时,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体育教研部安排试讲。
第十三条 试讲评委由体育教研部学术委员会与党政领导班子组成。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试讲合格后,可以独立上课。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独立上课后,应利用课余时间观摩其他教师上课,每学期不少于4次,持续进行2年。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有对青年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评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有带领青年教师共同参与科学研究的权利。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有带领青年教师共同参加群体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完成相关指导工作,依学校规定以每年20学时核算教学工作量,计发相应的业绩津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体育教研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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