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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04   字体大小T|T

体育教研部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考核办法

根据《体育教研部教职工岗位业绩津贴实施办法》,结合高水平队实际情况,制定体育教研部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注重竞技,奖励优异。

二、岗位职责考核

根据部《体育教研部教职工岗位业绩津贴实施办法》和《体育教研部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聘任实施办法》,高水平队教练员每年度进行考核,教练员训练、比赛工作量核定,由主管高水平队工作主任负责。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从运动训练课、竞赛成绩、科研、服务四方面考核,其中运动训练工作量必须完成计划训练课时(3学时/次)的95%以上(含公假、公休假),否则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按《体育教研部教职工岗位业绩津贴实施办法》岗位职责津贴考核规定扣发岗位职责津贴。

三、业绩考核

业绩津贴考核按训练工作量、竞赛成绩考核,确定训练工作量津贴、竞赛成绩津贴和奖励津贴。

1.训练工作量津贴:运动训练工作量津贴按上年度实际完成训练课(2学时/次)学时核定发放。

2.竞赛成绩津贴:竞赛成绩津贴指训练课之外完成的训练工作量(含假期训练、比赛)。竞赛成绩津贴依据教练员聘任合同约定的年度比赛成绩完成情况考核,完成目标任务者,年发放竞赛成绩津8000元,否则扣除1/3竞赛成绩津。

3.奖励津贴:根据《兰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奖励与处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奖励津贴

四、岗位业绩考核本办法未及内容,按《体育教研部教职工岗位业绩津贴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考核。

2009年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