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08〕71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管理,保证高水平运动员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按照国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兰州大学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本科专业学制为5年。累计修业时间不超过7年,具有学籍时间不超过8年。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方案由体育教研部同其专业所在学院共同制定。
第五条 健将级和国家一级高水平运动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体育教研部负责。
其他高水平运动员前三年日常管理工作由体育教研部负责,专业分流后由所属学院负责。
一、注册、管理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高水平运动员须按时到校注册。因参加学校同意的赛事而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须向体育教研部办理请假手续并由体育教研部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因参加集训、比赛不能正常上课的,须事先持体育教研部开具的证明向开课学院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因此耽误的课程由体育教研部同开课学院协商安排辅导或补课。
第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因参加比赛而不能按时参加文化课考试的,须事先持体育教研部开具的证明向开课学院申请缓考,经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中除长期挂靠在省体工大队(或体育管理中心)的健将级和国家一级现役运动员外,其他运动员须在校进行文化课学习和运动训练。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中长期挂靠在省体工大队(或体育管理中心)的健将级和国家一级现役运动员,由体育教研部联系省体工大队(或体育管理中心)开具运动员在役证明,报教务处备案。其文化课的学习和考核,由体育教研部同开课学院协商安排。可采取自学或集中授课的形式学习,以课程论文、开卷等形式进行考核。其他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学习和考核按照《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下列级别比赛中取得名次者,其参赛学期及参赛前一学期各门课程成绩相应加分。具体做法如下:
1.获得甘肃省运动会、甘肃省大学生运动会或省级单项比赛第一、二、三名者,每门课程加分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
2.获得全国大学生单项体协比赛、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比赛前八名(包括分赛区)者,每门课程加分分值分别为第一、二、三名20分,第四、五名15分,第六、七、八名10分;
3.获得全运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等单项比赛,甲乙级联赛(球类项目)前八名者,每门课程加分分值分别为第一、二、三名30分,第四、五名25分,第六、七、八名20分;
4.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及国际性比赛前八名者,每门课程加分分值分别为第一、二、三名60分,第四、五名50分,第六、七、八名40分。
以上获奖项目中属于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按加分分数的100%计算,非主力队员按加分分数的70%计算。各级名次对应的加分不累计,有多项名次获得者,取最高的加分分值,加分后超出90分的按90分记录。
三、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可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但必须通过学校英语教学过程考试。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修满文化课程80学分(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毕业论文)、运动训练及竞赛120学分,方可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四、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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