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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高水平教练员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3-03-01   字体大小T|T

总则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适应当前高水平运动队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教练员队伍,保障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训练、竞赛、管理等工作顺利开展,为学校争得更多荣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水平教练员是指按照体育教研部工作需要,正式聘任为主教练的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

一 教练员职责

第三条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练员守则》,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廉洁从教,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四条 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认真负责高水平运动队的思想教育、训练竞赛、专业学习、招生就业、生活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按照《兰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加强对运动员的管理。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运动员的学习、生活和健康,培养优良道德作风,严格组织纪律,确保队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努力钻研业务,运用科学的知识指导训练,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项目技战术发展趋势,竞赛规则变化,系统积累业务资料,根据国内外先进经验、技术动向,结合实际加以运用。认真进行科学研究,改革创新,总结经验,不断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执教水平。

第七条 严格按照项目训练大纲组织实施训练和比赛工作。负责训练和比赛的安全、考勤工作。坚决杜绝一切兴奋剂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坚决贯彻执行学校和体育教研部的安排,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学校和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和体育教研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积极参与招生宣传,了解招生政策,动员优秀运动员报考本校。在招生及考试过程中认真负责,遵守招生纪律。

第十条 加强与运动员所在学院之间的联系,共同加强对运动员的学习管理,促进运动员五育并举,全面综合发展。

二 训练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在训练前要认真备课,准备训练计划。准备场地、器材,训练开始和结束按照训练课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要求自己,训练中精神饱满、语言举止文明,仪表整洁,做运动员的表率。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公差、病假、事假要事先向主管领导请假。

第十三条 针对运动员的发展目标、比赛任务及运动员的运动能力、技术水平、身体条件和身体素质指标等制订出多年计划、年度计划、阶段计划、周计划及课训练计划。严格执行训练计划,科学地安排训练运动量、密度和强度。

第十四条 教练员每年训练课次总数不少于200次,每周不少于5个训练课次(不计早操),每课次不少于2.5个小时(可根据各队实际自行调整)。

第十五条 髙度重视训练课上学生的人身安全,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安全 措施,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负责运动器材、专用服装等管理工作,教育运动员爱护器材设 施和服装,所使用的器材物品应按时整理归还。

三 竞赛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赛前分析、战术准备和临场指挥,赛后要认真总结,并及时上交比赛总结。年终向体育教研部作述职报告。

第十八条 集训期间对运动员实施集中住宿管理,由各队教练员每天对运动员宿舍轮流检查,确保安全。

四 教练员聘任

第十九条 教练员的聘任程序。由个人申报、体育教研部组织评聘专家小组进行审核,最后报体育教研部党政会议讨论批准。

第二十条 教练员实行聘任制。各队教练员聘期均为2-4年,在任期内实行岗位职责制及目标管理。

五 教练员考核

第二十一条 运动训练计划完成情况。本队训练计划的制订情况和执行情况,训练常规与训练要求的完成情况。对教练员训练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竞赛成绩考核。运动员经过训练运动后成绩有较大幅度提高,根据参加比赛的性质及取得的成绩,对训练与比赛目标的完成情况给予量化评分。武术队在国际、国内重大赛事中保持每年金牌2-3块,奖牌6-8块;田径队在国内或省内保持每年金牌2块,奖牌10块;女排在全国大学生(分区赛)保持前八名,总决赛前12名;女子足球队在省内重大比赛保持冠军。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工作态度和运动员的日常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中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 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合格”档次的教练员,下一年度将低聘留岗使用一年。考核“不合格”则解聘。

六 教练员奖励

第二十五条 每年将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完成各项训练和比赛任务的教练员进行奖励。对教练员的奖励实行与运动成绩、与日常 训练工作挂钩,与运动队管理工作挂钩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对在训练工作中贡献突出的教练员,在年终绩效中给予一定的奖励。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 教练员处罚

第二十七条 训练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必须做到一岗双责。由于教练员失职、渎职造成训练重大伤害事故的,后果由教练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教练员若有未按要求制订、撰写和上交训练计划等;未提前请假,训练迟到;未请假缺勤;全年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半个月等情况,以及未完成竞赛成绩任务的,应给予不同程度的业绩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因教练员管理、教育不严或提供违禁药品、发生兴奋剂事件的,由教练员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适时予以解聘或在第二年度给予低聘待遇执行。

八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体育教研部负责解释。

 

2024年3月